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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0-05-18 14:17:52 浏览次数:10232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彩照2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第七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及刑事、民事、经济、法律顾问律师业务卷宗各1份,同时,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并经市司法局职称办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成果的证明(包括卷宗及与之相对应的材料)。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2.对照“二级、三级律师资格条件”第十二、十三条,提交规定要求的卷宗材料、成果或奖励证书及有关破格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

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复杂:指某一事项头绪多而繁杂。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精通: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系统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5.掌握:明其意,并能应用。

6.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7.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8.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9.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具有ISSN和(或)CN刊号。

10.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如本科以上含本科等。

2.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6.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