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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2-11-06 00:00:00 浏览次数:9008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

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通[200475

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132)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落实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责任制

各地要围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缺失,律师事务所管理“散、乱、差”,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等三个重点问题,对2003年以来的投诉及查处情况进一步排查梳理,对有投诉没有调查、有调查没有处理、处理畸轻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进行分类登记,提出工作意见,确定查处重点。各地要严格落实投诉查处工作责任制,按照司法部《通知》要求,在对律??上,准确把握处罚标准,做到件件有结果,处罚适当、准确。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日常运作的监督与指导,对无章可循、有章不循以及在查处过程中敷衍塞责的律师事务所,要追究事务所主任或合伙(合作)人的责任。

二、 建立投诉查处工作信息上报反馈制度

投诉及查处情况要按月上报省厅,重大案件应一案一报。对拟进行行政处罚的,应事先将意见向省厅汇报。对已调查核实的投诉案件,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三、 积极、慎重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各地要根据司法部《通知》要求,坚持正面宣传,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集中教育整顿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宣传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注重社会效果,树立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对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主要应在行业内部通报,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可采取适当形式,在媒体上曝光,以表明司法行政机关抓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心和成效。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

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司办通[2004]第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723日,司法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126)。为了推动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部领导要求,现将当前律师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要严格依法办事。查处律师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影响恶劣的违纪违法律师,包括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属实的涉案律师,必须按照处罚权限作出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律师涉嫌行贿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其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相应处理。对行贿数额巨大或数额不大但不主动交待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始后的,要从严查处。对主动承认违纪违法事实的,初次违纪违法且行贿数额不大的,配合行政机关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的,可从轻处理。

第三,要发挥各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对违纪违法律师的查处,不仅要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还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可采取吊销执业证、停止执业等处罚。律师协会要加大对违纪违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处分力度。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违纪违法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等处分。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查处违纪违法律师工作情况及时向当地政法委汇报,明确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对本级无法协调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同时,各地要注重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

第五,要注重处罚的社会效果。坚持重点查处和普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选择少量与律师执业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采取适当方式,在媒体曝光。对社会公开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原则上应一事一办,避免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对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处,主要应在行业内部通报。同时要采取实际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律师工作包括对优秀律师和先进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力度,弘扬正气,维护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促进律师事业的更好发展。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