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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8-08-01 14:56:16 浏览次数:5213

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协会)党委:

《江苏省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经省律师行业党委 2018 年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26 日


江苏省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2018 年 3 月 23 日省律师行业党委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实加强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执行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全省律师行业有关重大事项,根据省司法厅党委的有关工作要求和《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适用于省律师行业党委向省司法厅党委、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委(以下简称:“两新”工委)报告重大事项和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党委向省律师行业党委报告重大事项。涉及有关报告范围内需要请示的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师行业党委应向省司法厅党委、省委“两新” 工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全省律师行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执行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 要文件、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

(二)省律师行业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执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省律师行业党委有关推进全省律师工作改革发展、事关全省律师和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决策措施、重大行业活 动、重要会议等方面的情况;

(四)全省律师行业关于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党组织建设及党员队伍管理、律师协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措施、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的情况;

(五)涉及省律师行业党委成员、省律师协会理事会、 监事会、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情况;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区市律师行业党委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所在市司法局党委(党组)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师行业党委、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党委应当分别向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

(二)本党组织名称、隶属关系、职责或负责人变更的情况;

(三)本党组织成员、律师协会领导班子人员调整、变更之前报送人选名单;

(四)本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五)正厅(局)级以上领导出席本地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领域专项活动、开展工作调研或对本地区律师行业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的情况;

(六)本地区律师或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省及设区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

(七)本地区律师或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参加民主党派, 并担任其他市级以上组织负责人或省级以上组织所属部门负责人的情况;

(八)本地区律师行业的组织或个人荣获省及设区市级以上表彰或被推荐为全国(全省)拟表彰对象的情况;

(九)本地区律师行业发生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情况;

(十)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师行业党委、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党委向省司法厅党委、所在市司法局党委(党组)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同时分别抄报省委和设区市委的“两新”工委,并根据规定和要求,向其专题报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定所列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汇报,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事项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第九条 师行业党委、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区市律师行业党委根据本规定,可结合实际, 制定本地区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第十一条 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