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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更新日期:2018-08-02 14:53:28 浏览次数:6172

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协会)党委: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经省律 师行业党委2018年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全省律师行业的 贯彻落实,规范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省律师行业党委在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在省司法厅党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认真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推进全省律师工作改革发展和律师行业管理,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全省律师行业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协会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协会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全面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省司法厅党委、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报告工作。

(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党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和律师工作的要求,确保全省律师行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 划,指导律师行业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实现和保持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指导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完善规章制度,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四)指导全省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律师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做好对非中共党员律师的引导,关心和维护广大律师合法权益,团结、影响和带动律师队伍积极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

(五)负责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评选表彰,承担律师行业党的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和报告。

(六)负责省律师协会党的建设工作,支持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督促协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成省司法厅党委、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范围:

(一)组织学习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领导同志讲话精神,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 委、省司法厅党委、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有关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落实省司法厅党委、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交办的有关事项和需要以省律师行业党委名义向省司法厅党委、省委“两新”工委、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规划,涉及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全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专项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以省律师协会名义开展的奖惩事项;

(六)研究决定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

(七)研究推进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

(八)研究决定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党委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党委副书记受其委托行使相关职责。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设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党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党委指示、决定;

(二)负责党委会议及党的其他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负责党委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三)负责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决议、决定、意见的起草工作,协助党委委员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 编发党委工作简报;

(四)掌握党委部署、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好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

(五)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等方面的基础工作,办理党务公开事项;

(六)负责行业党建工作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七)负责党内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印鉴管理工作, 履行机要保密职责;

(八)负责党内刊物、学习资料的征订、发放等工作;

(九)完成协会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决策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建立健全党委决策的协商、酝酿工作机制。凡提交党委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议题,应组织前期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还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决策建议。凡涉及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律师行业重大关切以及广大律师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以各种渠道充分征求党内外和党员群众意见,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凝聚共识。拟作出与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党委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其意见、建议。

第九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遇重大突发事项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依职责分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 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的日期,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党委书记请假。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非党委成员的省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秘书处负责 人、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经党委书记确定,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凡提交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分管党委委员应当对议题的准备情况及提交会议的文稿予以审核,并签报党委书记;涉及其他党委委员分管工作的, 应当主动协商。凡提交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或有关工作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印发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十三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四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场安排、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会务,编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印发党委委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省司法厅党委、全国律师行业党委。

第十六条 以省律师行业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十七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省司法厅党委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党委办公室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反馈。

第十八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和联系基层制度。党委每年应当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相关人员列席。党委民主生活会后,应当及时将会议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党委,并在适当范围通报民主生活会有关内容。党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组 成,采取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和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集体学习研讨,由党委书记主持,全年不少于四次。党委委员应结合行业实际和分管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多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领域、地方, 协调解决问题,在应对律师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过程中,应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第十九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应当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委员要坚持以上率下,带头减少会议、文件,带头开短会、讲短话,严格会议等重大活动审批程序,控制会议规模、时间和经费,改进会风文风。党委委员调研、外事活动、重大专项工作等宣传报道篇幅,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省律师行业党委应当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细化责任清单。建立健全“两个责任”记实制度,如实记录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履责和委员个人履责情况。党委委员要坚持从严律己,自觉把纪律挺在前面,不碰“红线”,不踩“底线”,坚决防止和杜绝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法乱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